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下发以来,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在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
允许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区市可选择直管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试点,试点条件包括:
1.申请试点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
2.开发区内设有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3.管理委员会下设相应的独立职能部门。
4.管理委员会具有承担试点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和能力。
5.开发区内有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大。
保税港区试点条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二、注册资本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取消1.5亿元注册资本上限。对现有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其增资扩股。
三、股东及持股比例
审慎选择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除满足现有政策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本县(市、区)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前20强或近3年实现利润合计1500万元以上的骨干企业,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省外股东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