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市、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应逐步建立城市桥涵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准确反映城市桥涵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为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数据服务。
十一、市、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应建立城市桥涵日常检查、巡视制度,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施工作业的,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通报并及时制止违法施工行为。
十二、凡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实施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施工作业并造成城市桥涵损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实施第五条所列施工作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规定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范围
桥梁分类
| 多孔跨径总长 (m)
| 单孔跨径 (m)
| 两侧各外延距离(m)
|
小桥
| 8≤ ≤30
| 5≤ <20
| 30
|
中桥
| 30< <100
| 20≤ <40
| 60
|
大桥
| 100≤ <500
| 40≤ <100
| 80
|
特大桥
| ≥500
| ≥10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