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产业集聚区内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21.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产业集聚区土地出让收入市县分成部分,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扶持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性资金引导,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2010-2012年,每年每个产业集聚区完成基础设施投资2亿元以上。
22.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倾斜。完善产业集聚区内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
23.支持物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缴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4.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对适宜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产业集聚区,必须建设标准化厂房,重点建设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好的产业集聚区,将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八、扩大管理权限
25.扩大产业集聚区管理权限。扩大县域产业集聚区计划、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统计等领域的经济管理权限,行使县级行政审批许可和处罚权。
九、加强组织领导
2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由市领导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综合协调具体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联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市四大班子领导对口联系产业集聚区制度,落实市级领导联系产业集聚区长效督察机制。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机制,协调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