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提高资产经营水平。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公开出让、标准化厂房出租、产业集聚区内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等方式,经营投融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保值增值。
四、加大财税和金融扶持力度
10.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规定,省级分成县(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县(市),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2010-2012年,按现行体制,省级对产业集聚区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核定基数、超收返还、一定三年”的办法,省级分成“三税”收入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全额返还,省财政返还部分、市财政全额返还相关产业集聚区,鼓励产业集聚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1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在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地方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
五、在建设用地和环境容量上给予支持
15.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用地。各县(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