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应在产业集聚区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重大项目优先推荐安排列入省、市年度重点项目。争取省农业产业化、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企业自主创新、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安排市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小企业发展等市、县两级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集聚区特色主导产业龙头项目建设。2010年起,对已批复的县域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项目生产用电,支持其享受省网直供电价政策。
5.加大招商引资支持力度。参照河南省关于招商引资项目资金扶持的有关规定,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内外资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直接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并抄送所在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
6.实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确定征收和分享的具体办法,我市为鼓励产业跨区域集聚发展,产业集聚区引进的主导产业以外的工业项目,要打破行政区域限制,根据项目的特点入驻对应的产业集聚区,跨行政区域入驻的新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地入库,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核算上缴中央、省、市后,剩余部分实行分享办法,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比例分成。
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2:4:4的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招商引资主体所在地政府和入驻地政府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比例共同分享。
市及市属以上企业项目新入驻化工产业集聚区、高新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成;入驻其它产业集聚区的,市财政和入驻地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成。
三、构建投融资平台
7.组建建设性投融资公司。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设公司制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8.增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2009-2012年,省级财政设立扶持县(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4年共筹措30亿元,支持县(市)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系建设。2010-2012年,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对高新产业集聚区、化工产业集聚区、平新产业集聚区、石龙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补充一定资本金。省级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政府2010-2012年间每年拿出不少于1000万元补充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金。扩大投融资公司资本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