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
(沪卫中医〔2010〕014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级中医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发〈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2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各级中医医院管理,规范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冠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中医医院应取消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和“西医”冠名的临床科室名称。
(一)对以“中医”冠名的临床科室,应取消“中医”前缀,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肿瘤科、骨伤科、肛肠科、老年病科、针灸科、推拿科、康复医学科、急诊科和预防保健科等规范名称冠名。
除以上名称外的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冠名应按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以“西医”冠名的临床科室,应按照以下途径规范冠名。
1.取消“西医”前缀后的科室名称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临床科室名称相同时,应以该一级科目下的二级专业名称冠名该临床科室。如“西医外科”在取消“西医”前缀后的“外科”的冠名,应依据医院已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及实际专业诊疗能力,采用“外科”科目下的二级专业,分别以普通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烧伤科、整形外科等名称冠名。
2.取消“西医”前缀后的科室名称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相关临床科室名称相同,但医院已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及实际专业诊疗能力均不具备设置该一级科目下二级专业的临床科室时,应取消该临床科室名称,将该临床科室合并到与其相同名称的临床科室中,其冠名应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临床科室名称。如“西医内科”在取消“西医”前缀后合并到内科中。
3.取消“西医”前缀后的科室名称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所列举的相关临床科室名称不相同时,应以取消“西医”前缀后的一级或二级科目名称冠名该临床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