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补充调整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大多数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征地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办法》以及目前征地拆迁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泸州征地拆迁的客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中部分项目补充调整如下:
一、 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补偿方法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拆迁房屋,其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1.占地有国土部门审批手续或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
2.建筑面积有规化建设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的。
(二)在2010年3月31日前,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获取批准手续,已修建的房屋,根据符合本社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人口,按每人占地不得超出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人均占地超出3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出人平6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或在原房以外修建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认定为违法建筑面积,按泸市府函〔2008〕77号规定的偏房(简易房)给予拆迁补助,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8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5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30元/平方米,不再给其他任何补偿。
(三)凡属公告后修建和已处理为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调整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方式
将原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中“关于房屋室内附属设施和室内外装饰装修按照附件4《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逐项清点补偿的方式”,调整为“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定额补偿,不再对房屋室内附属设施和室内外装饰装修逐项清点计算补偿”。
具体操作办法为:将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中“附件4《构着物补偿标准》序号1猪圈、牛圈、2土粪池、3水泥、三合土粪池、4条石粪池、11煤灶、12柴灶、13砖、石、混凝土缸、23壁橱、24地面装饰、25、案板、洗衣板、28天棚、29墙裙、30仿瓷墙纸、乳胶漆、31钢化墙面、33门窗装饰、35防盗门、38卷帘门、40便盆、洗手池、粮仓等所有室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合”并调整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