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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九子龙等五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九子龙等五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湘司许[2009]50号)


湖南九子龙、湘源、瑞盈、濂溪、金钰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同意你们五个律师事务所调整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一、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佘国满、刘东华、佘国华。主任:佘国满。注册资金:30万元。

  二、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刘恩洪、何鼎斌、聂月清。主任:刘恩洪。注册资金:30万元。

  三、湖南瑞盈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谭晓东、阳俊杰、胡国珍。主任:谭晓东。注册资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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