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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改造小锅炉和陈旧管网。在排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小锅炉和陈旧管网改造撤并计划。结合旧城区改造有计划地对建设年代较长、设施设备老化严重、保障能力低、投诉率较高的分散小锅炉进行改造撤并。重点对使用年限15年以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漏失严重的供热主干管网及老城区居民住宅楼外网和楼道陈旧采暖主管线进行改造,尽早实现热网布局的优化和技术更新。

  (三)鼓励发展新型清洁热源。选择利用适合本地实际的清洁热源,积极推广热泵技术,开发使用地热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制定相应的电价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采暖。

  (四)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逐步实施供热计量。优先改造长时间内难以动迁的、最急需改造的、临街的楼房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暂时不能改造的应在门窗、楼顶等方面采取保温措施。逐步实施供热计量,公共建筑要率先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工程建设要与供热计量 设施安装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要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与供热计量改造同步。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民用建筑,要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五)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体的供热保障机制。把城市困难群体冬季供热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日程,与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考虑,积极研究制定困难群体供热保障政策,逐步完善城市困难群体的供热保障机制。

  (六)深化供热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供热监管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向,深化供热行业体制改革,制定针对供热行业市场化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措施。科学设置监管机构,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完善行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供热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供热质量评价机制、供热企业等级评价机制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建立全省供热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四、优惠政策

  (一)在改造范围内,改造项目享受城市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政策,所需建设用地享受公益事业用地政策。

  (二)改造项目原则上减免省和地方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收契税。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建设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方法,采取以企业为主,银行贷一点、财政扶持一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解决一点、居民合理负担一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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