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民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辽保监寿〔2010〕38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新民支公司开业验收的报告》(阳光人寿辽〔20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新民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该支公司业务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核准该支公司经营区域:辽宁省新民市行政辖区。
四、核准该支公司营业地址:新民市站前大街87号2-3,第1、2层。
你分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你分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