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高中重大变更申请表》;
《深圳市民办高中拟任校长简历表》;
《深圳市民办高中举办者(自然人)简历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教育网(http://www.szeb.net)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深圳市教育局根据需要,可组织对申请人或申请机构进行考察,提出审批意见。
(四)换证
深圳市教育局同意的,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民办普通高中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的许可期限为3个月;
(二)其他变更的许可期限为20个工作日。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中因分立或合并换发的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重新计算,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