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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4.学校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本区域内学校规划布局情况和学位需求情况及预测详细意见(原件1份);

  5.增设高中办学层次的,还需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或增加出资额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撤销初中及以下办学层次的,需提交被撤销的办学层次中在校学生和教师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报告(原件1份)。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校长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拟任校长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4.拟任校长简历表(原件1份)。

  许可依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举办者

  1.由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盖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新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新举办者为自然人的,除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简历表(原件1份);

  4.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举办者新增出资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属转让或收购性质的,还需提交相关的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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