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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举办者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及以下办学层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5.分立后或合并后学生和教师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报告;

  6.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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