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举办者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及以下办学层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5.分立后或合并后学生和教师的处置方案及处置情况报告;
6.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五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有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
3.学校章程(原件1份,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各成员签字)。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含初中以下办学层次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