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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第十条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达到申请变更相应层次的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教育局2008年1月9日颁布)第五条。

  (四)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校长

  1.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中任职;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4.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

  5.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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