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十条;《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
九条。
(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名称
学校名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1999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第
十条。
(三)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层次
1.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达到申请变更相应层次的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五十五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圳市教育局2008年1月9日颁布)第五条。
(四)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变更校长
1.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中任职;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
3.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
4.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
5.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年龄不超过70周岁;
7.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二十三条;《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九条;《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