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教规〔2010〕1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局机关各处室: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重大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变更层次;变更校长;变更举办者。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三条、第
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第
五十五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第
十五条、第
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分立、合并
1.符合我市教育发展的规划和需要;
2.分立或合并后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