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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0〕16号)


市政府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财政部门拨给的政府法律顾问团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法律顾问团在每年年初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财政申请拨付专项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由市司法局代管,由法律顾问团团长授权常务副团长实行“一支笔审签”。市司法局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进行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四条 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顾问团成员接受指派办理案件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

  (二)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培训学习费用;

  (三)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法律顾问的表彰奖励费用;

  (四)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支出费用;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第三章 罚 则

  第五条 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市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凡出现违规、违纪截留、挤占、挪用法律顾问团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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