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10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
4.12.2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由市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由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工作。
1. 受灾范围为一区、县的1/2以上乡镇。
2. 一次性死亡(含失踪)人数在5-9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4.12.3 达不到上述情况的,由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工作。
4.13 信息发布
4.13.1 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3.2 汛情和防汛动态信息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按《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发布。
4.14 应急响应结束
4.14.1 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酌情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14.4 防汛抗洪应急中形成的临时设施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市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5.1.2 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段及易出险的水利工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新险情出现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组建抢险队伍,满足防汛抢险急需。全市各级防汛物资及队伍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
5.3 应急抢险队伍
5.3.1 抢险队伍是指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泸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武警部队、驻泸部队支援地方的抗洪抢险队伍。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区、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5.3.2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由乡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并建立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区、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5.3.3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会同武装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企事业的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5.3.4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驻泸部队抢险。确需武警、驻泸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机关按《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尽力为参与抗洪抢险武警、驻泸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