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3 水库突发性洪水响应
水库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水库防汛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紧急会议,根据工程险情确定是否启动水库防汛应急预案。一旦确定启动,由指挥长签发应急预案指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工程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汛抢险具体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各成员单位协作执行。必要时通知下游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工、险、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洪涝灾情信息
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 洪涝灾情发生后,区、县防汛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区、县防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7.3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 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 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审批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4.7.4 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或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 指挥和调度
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与救灾
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骨干力量。同时,抢险救灾应采用专业队伍和群众参与的方式,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实施。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安全防护
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 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2 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省防汛指挥部。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4.12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2.1 一次性灾害损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委书记和市长或市委、市政府共同对灾区发慰问电,市委、市政府共同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1. 受灾范围为一区、县的2/3以上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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