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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四、强化保障措施,推动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上新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档案,是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档案工作,在全局工作中摆上应有位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档案工作机构建设,尚未设立城建档案馆(室)的县市区,应在2012年年底前全部建馆或设室。各级应在城建档案馆(室)加挂城建档案管理处(或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解决城建档案管理具体执行单位缺位问题。配强城建档案工作机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配备和引进档案、工程、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办[2007]68号)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规定》(鲁建发[1999]50号)、《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在有关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好建设工程档案"两书一证"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未签署《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准进行竣工验收,不予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不予受理房屋初始登记申请,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各市、县(市、区)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汇报争取,在当地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内,设置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席位或窗口。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发的"两书一证"。
  (三)强化执法监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的城建、房产档案工作机制。组织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执法检查时,应有城建档案、房产档案方面的内容,并吸收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城建和房产档案专项执法检查,检查结果向全系统通报。各地要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城建和房产档案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四)改进行业指导。设区城市城建(房产、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帮助其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建设系统各级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物业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技术资料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整理移交和管理档案的能力。对城建、房产档案管理机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建设类企业资料员,逐步实行资格性岗位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发挥好省城建档案学会的作用,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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