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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

  (一)全面收齐管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档案,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90号),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负责把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技术档案和文件资料全部进行收集整理,特别要确保把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尤其是涉及结构安全的勘察报告、设计变更、地基处理、建材检测、施工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等的相关记录和技术资料真实准确地收集起来,明确记录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工业建筑,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大力加强各类管线特别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和查询利用,有效防范管线安全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36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政办明电[2009]55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切实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建发[2009]8号),指导督促由管线产权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把城市规划区内供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广电、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和管线共同沟及相关人防、地铁等的工程档案全部进行收集整理,特别要确保在地下管线竣工覆土前对管线位置进行准确勘测,在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后三个月内报送城建档案馆(室)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管线档案接收单位。各类管线档案的原件,原则上应向城建档案馆(室)或当地政府确定的管线档案接收单位移交,也可由管线产权单位自行保管,但必须移交原件复制件。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必须查询并取得项目选址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科学合理地确定既不影响管线安全又不影响项目使用人安全的设计方案;涉及挖掘道路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地下管线项目,还应编制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城乡各类地下和地上管线工程,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认真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工作,为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群众财产权益维护提供依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是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01号),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资料准确完整地加以收集,及时整理归档,予以妥善保管。要按照保证档案安全、便于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便于查询利用的原则,由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交易服务机构管理房地产权属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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