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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10〕1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侨办(外侨办):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以下简称“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及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单位

  考生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口所在设区市侨办(外侨办,以下简称侨办)统一办理。

  二、考生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考生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为每年4月28日至5月20日。逾期证明,一律无效。

  (二)拟申请享受录取照顾的“三侨子女”考生,应如实填写《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身份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在“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设区市侨办办理。

  (三)教育部门根据设区市侨办出具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负责教育部门负责考生录取照顾特征信息的采集。

  三、审核办法

  (一)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3条款之一和第4条)

  1.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含各设区市办理的归侨身份证。

  4.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二)华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条款之一)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未建交国家就地办理定居证件的公证。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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