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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3.全力实施企业“黑名单”约束制度。实施企业“黑名单”约束制度,是深化整治行动激发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在动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细则、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对不同安全管理级别的企业实施奖励制约。对自主管理好、自我约束严、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保险费率、评优评先、银行信贷、资质确定、招投标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滞后、安全隐患突出或缺乏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并进行惩戒制约,给予限制;对安全问题突出、隐患整改不到位、事故多发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必要时可依法关闭。切实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不断强化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执法行动。

  要建立起“政府指挥,部门联动,行动一致,依法行政,定期碰头,情况互通”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要加大事前预防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输)活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此次专项行动中,要重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投入不到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谎报、迟报事故,重大隐患隐瞒不按规定上报或不按期予以整治,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10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良好的生产安全秩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行动全权负责;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分管专项工作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具体抓好落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订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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