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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开展反“三违”、打“三非”、治“三超”执法行动,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在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同比下降10%以上,较大事故同比下降15%以上,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重点

  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业企业及园区、消防、特种设备等10个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专项行动,重点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全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的全面落实。

  (一)企业要按照渝府发〔2010〕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12项基本职责,逐项逐条对照检查落实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执行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定执行,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等。

  3.加强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依法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4.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切实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台账、制度建设,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零事故”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要求,认真检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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