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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四、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新网工程”建设。市财政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网工程”的支持力度,对中央安排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扶持资金。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办理贷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市供销总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三)支持社有企业改制重组。经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批准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社有全资公司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免交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办理。

  (四)妥善解决部分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至今尚未确权办理产权手续,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还供销合作社,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五)建立完善化肥淡季储备贴息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应建立一定数量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财政应加大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贴息的支持力度。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供销合作社按照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区域配送中心,需要新征土地的,享受国家和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七)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对供销合作社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企业职工,可由本人申请,以企业失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关闭、解体、破产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供销合作社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其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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