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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10〕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印章,同时授权省信访局作为省政府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受理部门,负责按印章管理规定做好该印章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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