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1.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的,安置房应优先建设,优先安置。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被拆迁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应考虑被拆迁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和建筑结构原因优惠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适当奖励。
对在两年内购买住房的,契税按其购房款扣除拆迁货币补偿款部分后征收。
3.实行实物安置的,被拆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若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条件,产权单位可参照拆迁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向被拆迁人出售。若被拆迁人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条件,产权单位可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有关规定,将公有住房评估竞价出售,也可以不出售,安置后继续保留租赁关系,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房屋和安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均为划拨的,安置房可直接办理房屋产权证,上市交易时要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的,被拆迁人享有完全产权,上市交易不受保障性住房政策限制。
(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前,应当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要优先保障改造项目内符合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