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规发〔2010〕49号)
各处室、分局、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有关社会单位:
《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8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重庆市城乡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完善规划管理制度,根据《
城乡规划法》、《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依法制定的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中,发现规划编制成果中的失误,对相关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相关行政审查、审批机关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编制失误,是指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因规划编制单位原因导致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错误。包括以下类型:
(一)规划编制成果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的;
(二)规划编制成果未准确反映现状地形地貌、建设情况、规划许可情况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基础信息的;
(三)规划编制成果文字、数据严重错误,缺页、缺图,图文、图表不一致的;
(四)规划编制成果的其他违反规划编制要求的错误。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及跨区县(自治县)的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失误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规划编制失误按以下程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