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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福建省广告业2010-2012年发展规划的通知


  (九)营造广告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建立和完善广告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广告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广告综合治理机制,落实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工商部门履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构筑虚假违法广告的整治防范体系。强化广告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发展环境。

  (十)加强广告业发展宣传报道

  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和各种宣传工具,宣传我省广告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和发展成果,及时发现、总结先进典型,展示广告优秀企业、优秀作品和优秀案例独特的创意和魅力,介绍广告人的创业精神,让受众感受品牌成长的历程,增加社会各界对广告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形成有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对广告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各地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08〕8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2007〕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闽工商广字〔2008〕446号)和《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闽财教〔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把广告业作为我省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的重点领域,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广告业投入。加大政府对广告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贴息、奖励、项目补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强做大我省广告产业。建立广告业投入的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提高效益。

  (二)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政策促进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海西建设的政策措施, 指导广告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指导实力强、信誉好、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广告集团。凡是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4000万元的广告企业,均可申请设立广告企业集团。指导广告企业以动产抵押、商标权质押、股权出资等方式获得资金支持。

  (三)发挥税收政策促进作用。按税法有关规定,被认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按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积极鼓励企业发布广告,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0年12月31日前,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创办的广告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广告业价格、收费等政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广告业的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基本同价政策;进一步规范广告业价格形成体系,清理和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五)拓宽行业投融资渠道。积极调整投资结构,在广告业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积极组织广告企业参与招商引资活动,加大引进资金力度。指导优质广告经营主体创造条件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者创业板等资本市场上市。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向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广告企业开拓业务。

  六、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广告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广告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广告业发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贯彻落实力度,确保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支持文化产业及广告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广告管理职能。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工商局要认真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建立相应工作协调制度,认真指导、协调解决广告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落实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省财政厅负责发挥财政资金对广告业的引导作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广告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大众媒体的行业管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各自职责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推进各类广告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加强对广告业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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