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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构建多功能“资助育人”社会实践平台

  高校要应鼓励、推动在校大学生成立“暑期助学贷款志愿者”服务队,通过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积极服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办法、助学贷款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

  (一)性质用途、对象条件和贷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条件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承办银行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由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三)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承担。

  (四)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

  考入中央及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担7.5%。我省分担的7.5%部分,分别由省财政承担4.5%,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设区市财政承担1%。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厦门市生源地风险补偿金除由高校承担2%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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