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构建多功能“资助育人”社会实践平台
高校要应鼓励、推动在校大学生成立“暑期助学贷款志愿者”服务队,通过统一组织、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积极服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保险办法、助学贷款志愿者管理办法等由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三、进一步明确政策规定
(一)性质用途、对象条件和贷款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条件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流程及其他规定按闽教财〔2009〕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承办银行
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由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三)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考入中央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学生的贷款贴息,由学生生源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承担。
(四)风险补偿
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
考入中央及省外高校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高校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各承担7.5%。我省分担的7.5%部分,分别由省财政承担4.5%,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设区市财政承担1%。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意见制订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厦门市生源地风险补偿金除由高校承担2%外,其余部分由厦门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