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省委编办、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
2009年,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闽教财〔2009〕7号),在全省24个县(市、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一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9〕196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切实落实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教育、财政、编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及本意见要求,制订本地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