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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实施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劳动者技能明显提高。但也应该看到,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仍然存在培训项目缺乏统筹规划、资金使用效果和培训质量不高、培训机构规模小和办学层次低、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实现由普遍的面上培训向为企业发展和产业集群定向培训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标准,建立培训基地动态管理机制
  按省普惠制就业培训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的通知》和《朝阳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设置标准》要求,以“条件公开、合理分布、侧重公办”的原则对原普惠制培训基地重新审核认定,重点保留公办培训机构、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和有一定规模场所、较强师资、先进设备的民办培训机构30家。建立健全和完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市场紧缺专业和公办培训机构培训能力不足的专业由市劳动保障局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认定。对确定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和工种要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载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明确培训对象,突出培训工作重点
  针对我市目前培训现状及发展需要,在符合省规定的普惠制就业培训政策的覆盖范围基础上,重点对初中、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享受过国家助学金补贴的中等职业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除外)、专业不对口的高校毕业生等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复转军人开展劳动预备制储备性培训 (培训主体为各中等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对与本辖区的企业签订“订单式”培训的低保户、进城务工农民、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当年登记失业人员等开展技能提升或初级技能培训(培训主体为各类培训机构);继续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创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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