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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创业和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帮助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创业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科技创业范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是指创业者以推动科研成果(创意)商业化价值实现为基本特征、组织相关要素和资源、提供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行为。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到36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开展科技创业活动的企业。

  二、明确实施方式

  (二)鼓励各区县加大对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调整支持科技创业的投入方式,通过市、区县联动,加强科技创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科技创业计划的实施、科技创业企业的培育,加大科技创业相关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降低科技创业门槛,优化科技创业环境,鼓励科技创业精神,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依托科技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其中,对科技创业计划的资助以及全市性科技创业环境的营造,主要由市政府承担;对区域性科技创业环境的营造和科技创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三)鼓励大学生和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科技创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科技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保留关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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