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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医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和医院等级评审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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