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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六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的考核按照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有关要求执行,未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住院医师,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各级医疗机构按临床医师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业务水平测评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1月底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九条 医师认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北京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与承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供参加考核医师当年内行政处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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