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8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管理,根据
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地区执业医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其中第二年为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
第六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办法。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 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医师协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实施工作,对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并上报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