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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0〕8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卫生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区县审批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医疗机构整改。并将《办法》落实情况于2010年7月1日前报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镇(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设置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京发〔2008〕5号)以及《北京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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