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许昌市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交通事故)是指有下列情形或者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客运车辆一次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情节严重的;

  (三)其它造成重大影响的。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对重大问题或事项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当由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