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降大雪或暴雪(积雪深度达5cm以上)。夜间降雪,次日8时组织清扫;白天降雪,随时清扫。主次干道车行道、人行道,雪停后24小时内清理完毕;背街小巷,雪停后48小时内清扫完毕;雪停后所有道路堆放的积雪,必须在96小时内清运到城外农田或公路边沟内。
(十二)市区积雪清理要达到道牙以下无积雪、人行道积雪靠道牙侧规范堆放的标准。清理积雪时不得压损绿化灌木,不得阻碍道路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推入下水道,并在规定时限内清运至指定地点。
(十三)市区积雪深度达到2.5cm,不论降雪是否停止,不论时间在白天或夜晚,立即启动市区主要道路快、慢车道24小时机械除雪作业。
(十四)如果道路结冰影响通行功能,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撒布融雪剂等措施,消冰融雪,改善路况。
(十五)积雪清理后,区(县)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适时做好道路保洁、冲洗工作。
(十六)区(县)政府、管委会,市建委、市水利局根据各自职责,保证市区积雪融化后地下管网、河道排水顺畅。
四、任务划分
(十七)区(县)创建办按照就近、均衡的原则,负责划分辖区驻地单位除雪责任路段。
(十八)市创建办负责中心城区驻地单位除雪责任路段划分,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统一下达市区除雪任务。
(十九)除雪责任单位按照划分路段和应急处置要求,完成积雪清扫、清运任务。
(二十)区(县)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市公路局负责本责任区内主次干道机械化除雪工作,配合路段责任单位做好积雪清扫、清运。
(二十一)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负责庭院、小区和未明确除雪责任单位道路的除雪工作。
五、组织协调
(二十二)市区出现降雪天气,各责任单位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全力做好应对工作。
(二十三)市气象局负责市区天气情况预测,密切观测气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向责任单位发出应急除雪动员令。新闻宣传、通信等部门配合市气象局,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四)市创建办负责市区除雪工作的全面协调、联络、督导。市城管局、区(县)创建办分别负责本责任区内除雪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