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10〕2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延长我市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09年以来,各区(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68号)和《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补充通知》(成府发〔2009〕8号)精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有效地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保持了全市就业局势整体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下列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一)对企业因经济困难暂时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二)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2%下调为1.5%;对我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82%下调为0.57%;对我市参加了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6%下调为0.3%。
  (三)对我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在停产、歇业期间,经审批同意后,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下调0.5%。
  (四)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通过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的困难企业,经审批同意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五)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核后,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