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市公证员协会关于在世博会期间做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公证处:
为切实配合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安全稳定工作,根据中央、省、市近期对安全稳定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公证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各公证处要进一步加强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宁波市公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甬司发〔2008〕36号)的要求,下列公证重大事项应予以上报:
(一)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尤其是涉及民生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证事项;
(二)涉及敏感的国际、政治、外交问题的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项;
(三)争议较大、疑难复杂的公证事项;
(四)标的数额特别巨大(上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证事项;
(五)公证处受理及办结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的情况,以及发现错证、假证等情况;
(六)涉及公证处之间、公证员与公证处之间公证业务方面的重大矛盾和纠纷的情况;
(七)因公证原因,公证处、公证员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情况,以及案件的裁决结果;
(八)公证处因过错对外发生赔偿的情况;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公证事项。
各公证处应于重大事项发生(受理)之日起3日内以及重大事项办结之日起5日内分别上报初始情况和办理结果。
二、建立信访投诉案件每月统计上报制度
为掌握在世博会期间公证行业内的信访投诉情况,各公证处应当将因公证工作引发的各类信访投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统计数字和信访投诉的具体内容。
上述两事项均向主管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公证处在报主管局的同时,抄报市局公证管理处备案;市属各公证处报市局公证管理处。重大事项报告和信访事件上报须采用书面形式,载明下述内容:信访投诉的时间、地点、内容、办证人、造成的社会影响、现已采取的措施及拟开展的工作计划。
三、建立纠纷预防和快速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