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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建设施工单位直接排放未经沉淀的污水;
  (九)城市排水设施抢修期间不按照要求排水;
  (十)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四十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出示相关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
  (一)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城市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由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吊销城市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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