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2日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1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 设施维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利用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