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水基﹝2010﹞25号)
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今年来,全国部分地区、行业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我市一些区县(自治县)、行业安全事故也呈高发、频发态势,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已经发生了人员伤亡事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检测单位应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科室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检测单位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生产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的职责,参照渝府发〔2010〕3号文件制定。
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