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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21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朝阳市城市辖区内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办理;各县(市)内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驻县(市)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章 归集管理

第一节 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八条 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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