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
(苏价工〔2009〕415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我局印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在各市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各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各市供配电工程价格具体指导标准:南京、常州、无锡、苏州市180-230元/平方米;镇江、扬州、泰州、南通160-200元/平方米;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140-180元/平方米。
二、省辖市以下(不含省辖市)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可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
三、各市要根据省规定的价格幅度,抓紧测算并分市、县公布供配电工程统一的价格标准,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