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要按照统一认定标准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超限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20吨;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30吨;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40吨;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50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55吨;
6、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车货总长18米,车货总宽度2.5米;
7、虽未超过上述六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在“治超”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第6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7种情形。
要运用经济调节与行政手段相结合原则,统一二级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执法标准,采取卸载、处罚、索赔的治理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超限比例在10%(含10%)以内的车辆卸载后,处5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10%至20%(含20%)的车辆卸载后,处10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20%至30%(含30%)的车辆卸载后,处3000元罚款放行;对超限比例在30%至50%(含50%)的车辆卸载后,处5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超限比例在50%至100%(含100%)的车辆卸载后,处2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超限比例超过100%的车辆卸载后,处3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不按照上述超限比例进行处罚卸载后,处30000元罚款,收取公路赔(补)偿费放行。
对车货外廓几何尺寸超限的车辆,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相关规定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悬挂系统的车辆,如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浮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
凡运输符合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条件货物的车辆;按有关标准缴纳赔补偿费、办理《超限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于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要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要将超限车辆的违法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有关部门,由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超载违法驾驶人处罚、记分,对已经记满12分的货运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其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