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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加强基层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应在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居)委会,组建由本村(居)民和属地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村(社区)防汛抗旱队伍。

  (四)加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主要在各区(经济功能区)气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相关人员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做好台风、强降雨、雷电等极端天气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参与本辖区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对容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由气象、地质部门组织,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并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指导本区域、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对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要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六)推进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交通、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区域有关企事业单位懂技术和有救援经验的职工,分别组建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重要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

  (七)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区(经济功能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

  (八)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当建立由当地畜牧、卫生、公安、工商、质检和林业等部门,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及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承担家畜、家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九)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各区、经济功能区应针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和进出口等环节,建立由工商、卫生、质检、农业、食品药品、检验检疫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参与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培训。

  (十)完善应急队伍管理制度。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制定应急队伍教育训练大纲和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应急队伍训练,年内至少举行1次应急队伍“大比武”活动,并组队参加省举办的应急队伍“大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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