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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解决城镇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和《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黑民优〔200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2.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4.享受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享受生活补助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
  6.享受生活补助无工作单位的参核退役人员。
  以上人员本办法中简称为优抚对象
  第二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补助等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在城镇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交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享受城镇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依据黑河市、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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