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采取措施预防走私案件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打防结合,重在防范”的反走私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易发生走私货物的口岸、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及易发生存放、销售、贩运走私商品的场地进行严格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普查,并且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记录在案。
(四)严厉打击各类走私活动
1.打击重点敏感涉税商品走私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成品油、化工原料、金属原材料、汽车及零配件、电子产品、皮革原料、成套医疗设备等敏感涉税商品走私态势。同时,结合黑河口岸实际,重点打击携带珍稀、濒危动物及其制品,利用运输工具夹带、藏匿走私物品,走私资源性商品等走私活动,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坚决查出和惩治偷逃税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从严打击专业性走私犯罪团伙和有组织走私犯罪。
2.打击出口环节走私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分析国家鼓励出口管制政策对出口环节走私产生的持续刺激作用,适时开展行动,严厉打击以伪报品名、商品编号等方式走私粮食、化肥、资源性产品等出口行为。
3.打击走私毒品和武器弹药犯罪活动。公安缉毒、海关缉私和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联合开展打击走私毒品、武器弹药、危险品、违禁宣传品等走私犯罪活动,积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4.打击走私贩私卷烟违法活动。烟草专卖部门要积极与公安、工商、海关、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经常联合开展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活动,更好地维护良好的烟草专卖秩序。
5.打击走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教育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经营、不购进和不使用走私药品、医疗器械。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确保广大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6.打击和防范走私货物交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和监督检查,经常开展打击商品流通领域走私贩私专项行动。积极与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配合,坚决取缔走私货物集散地和营业场所。
7.打击和防范与走私相关联的非法资金流动。海关、公安、外汇、银行等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沟通,密切合作,坚决打击与走私活动有关的非法资金流动,切断走私资金链,同时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洗钱犯罪活动。
8.查处走私大案要案。海关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查处偷逃税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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