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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应标明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并详细列出与该套(层)房屋有关的分摊的共有面积和属于公共部分但不计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测绘部门应依据《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竣工测绘,对不符合报建功能及超面积的项目,必须在报告中标明,并转地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和房地产登记册,应按测绘报告的内容记载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并记载与该套(层)房屋有关的分摊的共有面积和属于公共部分但不计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

  四、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销售、验收、登记发证手续,加强管理,保证商品房的公共配套设施严格按批准的报建图纸施工,防止少建、漏建现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五、已竣工验收的商品房销售和三级市场的各类房屋交易,实行总价交易,房价可不与房屋建筑面积挂钩,新业主对公用建筑面积享有原业主的权益。

广东省房屋交易价格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屋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使房屋交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减少纠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包括商品房和二、三级市场的房屋交易,下同)时的房价计算,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按套(单元)或整层出售的,以套(单元)或整层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整幢出售的,以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价。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向购房者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第五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的商品房,其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但应在购销合同中记载该商品房项目的总公用建筑面积及本单元或整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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